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存货霉烂变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但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作者:admin 日期:2022/5/7 13:38:49 人气:101 标签: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因此,第25号中第27条所规定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已经不再需要,而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存货霉烂变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但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上一条:无偿赠与的房屋产权,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一条: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