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赠行为怎么缴税?快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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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如果是买赠活动,不属于无偿赠送,赠送的实物实质上是对收取的理疗费用给予的折扣,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需要强调的是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企业所得税: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理疗费和加盟礼包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印发):
二、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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