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偷税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则稽查局公告,一投资公司因取得转让股权所得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被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三亚盛继投资有限公司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琼税稽告〔2021〕1 号
三亚盛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56379355M;法定代表人:张进刚)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稽罚〔2021〕1号)两份文书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
联系人:林女士、史先生 联系电话:66969149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1〕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三亚盛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56379355M)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取得转让股权所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认筹出资15000万元取得三亚香水岭投资有限公司30%的股权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17年9月10日与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30%三亚香水岭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以1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并至2017年10月20日前共取得北京极光顺风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8000万元,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完成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年度为2017年,应调增你公司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991万元(18000-15000-18000*0.05%),应缴企业所得税747.75万元。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显示,你公司并未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你公司与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转让的股权为未上市公司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即应补缴印花税9万元。
(二)处理决定
1.你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未按税法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按偷税论处,对你公司追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7,477,500.00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你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你公司查补的印花税90,000.00元追征,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稽罚〔2021〕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三亚盛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56379355M)
我局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核实,确认你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认筹出资15000万元取得三亚香水岭投资有限公司30%的股权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17年9月10日与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30%三亚香水岭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以1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并至2017年10月20日前共取得北京极光顺风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8000万元,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完成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收入负有纳税义务年度为2017年,应调增你公司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991万元(股权转让所得3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应缴印花税9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477,500.00元。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显示,三亚盛继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你公司在我局2020年12月23日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听证申请,故我局未组织召开本案的听证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及其《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你公司转让股权取得收入虚假申报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对你公司因其行为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477,500元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38,750.00元。
以上罚款金额共计3,738,750.0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南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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