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西安市各基层法院对于个人合伙案件,终止合伙关系的倾向性意见为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未经清算将面临着全部被驳回的法律风险,而在被驳回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主要以举证不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就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齐精智律师提示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更不得直接请求返还投资款,属对法律理解错误。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 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裁判要旨:周立新与郭久村签订《合作协议书》,依法形成合伙关系。周立新作为合伙人,起诉请求解除与郭久村的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利润,但双方之前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且因其未实际参与管理合伙事务,无法提供合伙期间的相关资料,导致鉴定机构对本案合伙财产的盈亏无法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周立新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周立新确实与郭久村就一方单独经营管理合伙事务有约定,周立新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起诉时双方合伙经营项目资产的具体状况。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周立新、郭久村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
二、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更不得直接请求返还投资款,属对法律理解错误。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该条并未确立合伙关系结束时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可分割合伙财产。何晏认为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更不得直接请求返还投资款,属对法律理解错误。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3374号。
三、个人合伙没有清算,法院可按照合伙出资比例确定分割收益。
裁判要旨:由于合伙收益未经结算,无法确定,二审判决综合本案全部案件事实,参照《联合试运转备案登记表》记载的投资数额按照合伙出资比例确定何贵祥、何书祥、张天帮的收益,在利益衡量上并无明显不当,邹林波再审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解除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并无明显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不存在适用上的非此即彼之关系,在合伙关系终止的情况下,对合伙投资及收益予以分配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
案件来源; (2017)最高法民申2818号.
综上,个人合伙是否必须要经过清算才能分配合伙财产,属于司法实践中长期严重矛盾的判决。为解决上述矛盾,建议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清算人的选任,由清算人出具清算报告作为合伙人分割合伙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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