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是签协议代开发票还是直接报销?
作者:admin 日期:2021-5-20 15:49:27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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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部门,天天在外面跑,自己开自己的车也是方便一些,什么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公司是不是应该给我报销一下?
该,肯定该,因公支出,属于公司的支出,就应该入账报销。
但是私车公用的这个话题确实太敏感了!像加油票这类发票很容易出现舞弊,很多企业就会找些私人发生的费用取得的发票,甚至去虚开一些加油费发票在企业账务列支,主要目的就是虚增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规避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基数。单位自有车辆
2013年8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车辆,除专门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均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购入车辆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折旧费在会计账务中计入相关成本与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从租赁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租入汽车,之间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可以在承租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应由车主承担的与车辆相关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租赁的车辆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但由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实质虽为企业所用,但若无租赁合同,容易引发争议。实际中取得的各类相关费用票抬头均为个人,很难作为企业费用处理。建议应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明确各类费用开支的负担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支付给投资者等个人的资产费用所得税处理问题: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结论:各类车辆相关费用,应以合同协议约定为基础进行费用报销和税前扣除。允许扣除的费用应与车的使用相关,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此类费用可以扣除;但与使用车辆并无直接关联的租入车辆的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则不应在税前扣除。现实工作中,私车公用签订合同,代开发票这个事情真的是越想越不现实,很没有实操性!但是企业也不可能因为这个就不发生这个费用,税务政策也不能成为企业经营的阻碍,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换个方式来处理这些费用。或者是打一个组合拳,综合利用各种方式解决公司交通费用的问题。
按照部门、级别以及岗位性质直接随工资薪金发放交通费补贴,以此来解决员工平时因公出现产生的因公支出。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注:对于这种交通费补贴,计算个税,各地还有不同的标准,标准以下免税,标准以上征税,这个需要看各地的具体政策。如果没有出台政策的地区,那就全额计个税。
该,肯定该,因公支出,属于公司的支出,就应该入账报销。但是私车公用的这个话题确实太敏感了!像加油票这类发票很容易出现舞弊,很多企业就会找些私人发生的费用取得的发票,甚至去虚开一些加油费发票在企业账务列支,主要目的就是虚增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规避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基数。单位自有车辆
2013年8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车辆,除专门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均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购入车辆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折旧费在会计账务中计入相关成本与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从租赁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租入汽车,之间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可以在承租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应由车主承担的与车辆相关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租赁的车辆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但由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实质虽为企业所用,但若无租赁合同,容易引发争议。实际中取得的各类相关费用票抬头均为个人,很难作为企业费用处理。建议应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明确各类费用开支的负担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支付给投资者等个人的资产费用所得税处理问题: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结论:各类车辆相关费用,应以合同协议约定为基础进行费用报销和税前扣除。允许扣除的费用应与车的使用相关,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此类费用可以扣除;但与使用车辆并无直接关联的租入车辆的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则不应在税前扣除。现实工作中,私车公用签订合同,代开发票这个事情真的是越想越不现实,很没有实操性!但是企业也不可能因为这个就不发生这个费用,税务政策也不能成为企业经营的阻碍,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换个方式来处理这些费用。或者是打一个组合拳,综合利用各种方式解决公司交通费用的问题。
按照部门、级别以及岗位性质直接随工资薪金发放交通费补贴,以此来解决员工平时因公出现产生的因公支出。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注:对于这种交通费补贴,计算个税,各地还有不同的标准,标准以下免税,标准以上征税,这个需要看各地的具体政策。如果没有出台政策的地区,那就全额计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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